第 11,080 号法令给环境行政领域带来了新消息
本研究涉及 号法令已经对这一违法规则进行了修改,旨在使环境罚款的征收更加灵活,并成立了环境调解中心 (NCA),稍后将讨论。 斯帕卡现在让我们看一下2022年第11080号令带来的变化,这些变化可以分为程序变化、内容变化和环境行政违法管理规则的补充。 第五条。对第 5 条第 1 款的修订现在将价值不超过 亚尔的综合罚款视为轻微违法行为,而不是在按计量单位处以罚款的情况下处以或适用的最高罚款。因此,该规则发生了变化,仅对因做法而适用的或每测量单位征收的最高罚款不超过规则规定值的违规行为发出警告。这使得警告可以适用于更多的行政违法行为,从而将客观标准(适用的罚款)更改为取决于具体情况是否适用行政处罚的标准。应当指出的是,警告的实施并不排除实施其他制裁的可能性(参见 2008 年第 6,514 号法令第 6 条)。 第九条。第9条新增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行政罚款的数额。
新条款允许在答辩截止日期(评估通知之日起二十天)后进行货币调整、征收滞纳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但综合环境罚款的金额有限,这并不可能价值超过5000万雷亚尔。如今,有一项谅解是,在情节严重和重复犯罪的情况下,可以处以罚款,在这些情况下,罚款超过 5000 万,因为可以加倍或加倍罚款。新的措辞规定了最终罚款的适用限额,而之前的措辞没有出现这种情况。 第十条第六条仅作了文字修改,内容未发生变化。环境主 电话数据 管部门改为“主管部门” ,并在“评估”和“后续执行”之间添加逗号。 第 11 条规定了累犯和加重制裁。改变累犯判定期间的计算起点。现在涉及的是对违法通知书的最终判决,而不是制作经审理确认的违法通知书,这符合刑法的规定。第 1 条的新措辞要求提供包含先前 AIA 信息的证书,并且不再需要副本,更新了程序以确保行政流程的更高效率。新的第 2 款引入了第 11 条第 4 款第 II 项中已规定的相同规则——被告有机会提出异议,被告将能够就加重处罚的可能性表达自己的看法。删除了现行第 2 条,该条规定了环境主管部门的一项具体义务,即核实是否存在在审判中确认的先前违规通知。

验证将通过证书进行。此外,遵守第 98-A 条规定的解决方案之一——结束程序的法律解决方案——并不能免除所犯罪行被计入累犯和加重处罚的目的。第11条的规定适用于新法令生效后制定的违规通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新增单款,规定将征收金额的 20%分配给国家环境基金(FNMA),以便将超过上限规定百分比的金额分配给其他基金由其他联邦实体管理将取决于特定文书的执行。 第二十条处理限制法律的制裁。只是将“环境权威”改为“裁判权威”。 第 54-A 条。创新行政违法类型。它涉及收购、中介、运输或销售在不规则森林砍伐地区生产的(动物或植物来源)产品,每公斤或单位罚款 500 雷亚尔。这是一项重要的创新,旨在提高控制非法森林砍伐的立法的有效性。2008 年第 6,514 号法令第 54 条仅规定了禁运地区的犯罪类型。 第八十二条漏报或者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新的单款创造了一项重要的创新,即当违规行为涉及在控制林业产品原产地的官方系统中转移或产生信用时,规定加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加大对UC案件的制裁力度。措辞已更改,规定如果保护单元构成该类型的基本要素,则罚款不会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