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建立了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和以色列之间的合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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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selin97800
時間:
2025-3-3 12:14
標題:
建立了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和以色列之间的合作框架
然而,照顾公共卫生和抗击流行病的负担并不单落在占领国身上。《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56(1) 条明确规定,占领国必须“在国家和地方当局的合作下”采取行动,因此皮克特的评论和美国军事手册(第 11.15.1 节)得出结论,占领国只有在被占领土的卫生基础设施无法提供足够的医疗保健时才应进行干预。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14(1) 条确认了被占领土上现有医疗保健系统的连续性,根据该条,占领国“有责任确保被占领土平民的医疗需求继续得到满足”(此处,第 581-583 段)。据报道,以色列没收和拆毁了西岸医疗设施的物品,违反了这一规则。
这种责任分配对于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尤其重要,所谓的《奥斯陆协议》。1993年《原则声明》第六条和1995 年《临时协议》附件二第 17 条将某些巴勒斯坦地区的医疗保健责任转移给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特别是,第 17 条第 6 款要求“以色列和巴勒斯坦方面应交换关于流行病和传染病的信息,合作抗击这些疾病,并制定交换医疗档案和文件的方法。” 由于根据《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47 条,《奥斯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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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不能合法地减损《公约》本身提供的保护(见此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的医疗基础设施无法抗击 Covid-19,以色列仍需承担第 56(1) 条规定的责任。据报道, 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当局在西岸地区合作抗击新冠病毒疫情,并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赞扬,证实了这一点。同样,西撒哈拉卫生当局正在其控制的地区应对新冠病毒疫情,而摩洛哥正在处理该地区其他地区的疫情。
外部健康支持
为了抗击新冠病毒之类的大流行病并在被占领土维持适当的卫生条件,“占领国有义务在其现有手段的最大范围内确保向居民提供医疗用品;特别是,如果被占领土的资源不足,占领国应运入必要的医疗用品”(《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55 条)。这项规定证实,与当地当局合作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视为放弃占领国在医疗保健和抗击流行病方面的责任。相反,如果被占领土的医疗用品供应不足,占领国必须将其运进来。加沙地带就是这种情况,当地的医疗保健基础设施严重不足以应对新冠病毒。事实上,以色列声称它允许医疗用品进入加沙地带(更多信息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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